微信聊天记录能证明女方自愿吗
可以。但在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完整性等方面有严格限制。
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括:(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电子数据被明确规定为案件证据类型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假如和网友开房都是两箱情愿的,怎么保留证据证明女方是自愿的?防止被诬陷。
聊天记录吧,如果聊天记录他是同意跟你去的,这是最好的证据,况且房间里面没有打斗的痕迹,监控查到自愿跟你进房间的
发生性关系后女方报警我强奸,并且能提取到我的精斑,聊天记录能证明女方自愿吗?
发生性关系了,女方报警说你强奸,光能提取到你的精斑不能证明是强奸的,你们在哪里发生关系的?有打斗的痕迹吗?她受伤了吗?还有聊天记录当然可以作为证据了,如果记录里很明显看出是你情我愿,强奸就不成立了。
微信聊天记录具不具有法律效应?
这是一个法律常识问题,任何网络终端上产生的个人内容(包括视像、图文、声音等)要具备法律效力,必须同时具备更多条件才能如白纸黑字以及画手押、盖章等传统法律认可的证据的效力。
如果网络终端产生的内容要关联到“当事人”这个主体,则更难。在法庭上,网络终端个人的信息内容,更多时候只能成为一种对法官的心理说服的辅助证据,与官方网站或终端平台对公众发布的内容取证有本质区别。
1.个人网络终端用具(如手机、电脑)上的信息内容(如聊天记录),如何确定是用具的持有人、软件的注册者发布的?
如果曾被人调用前置摄像头同时取证人像发布内容的,在当事人不知情、非自愿的情况下,先侵犯隐私权益再取的证已经存在问题,要么证据无效,要么取证者同时需要承担被反告侵犯隐私、盗取个人信息等罪,牵涉到国家重要岗位的人、科研专利人员、演艺明星、商业机密泄露等,还会衍生出更严峻的赔偿追讨赔款问题。
所以,不能证明谁在发布的信息,就难以对应主体追究责任,或先违法取的证都不能列作呈堂证供,先违法再获得的取证都是不受法律认可的证据。
另外,如衍生出诈骗等网络犯罪问题,通常也只能追究认罪责任人,至于是谁发布的信息内容或者聊天记录,始终无法关联到用具持有人及软件注册人,没必然关系。
例子1:老母亲不懂的情况下,注册了某信,之后完全忘记了这回事。女儿用母亲注册的软件交友并聊天,那么聊天内容如何关联到法律证据问题?连谁在聊的天都无法确定,更难作为呈堂证供。
例子2: 黄某因为得罪了上级领导陈某,陈某在其网络终端用具上装了疫苗,以监控黄某的一举一动伺机报复。最终陈某通过疫苗在黄某的手机监控到黄某召妓与收受利益等违法违规问题,其后匿名举报给上级部门。
事件中,黄某与陈某都被捕,黄某违法犯罪属实,被双开及监禁10年。陈某因被查到使用违法手段取证,而且目的是报复等恶意行为,也被从严处理。
其后,黄某再以盗窃罪、经济损失、隐私侵犯罪、名誉受损、机构机密泄漏等罪名,将陈某告上了法庭。经裁定,陈女士的违法取证属实,除了赔偿黄主任的经济损失外,也被刑事拘留,5-15年的监禁也在等着她。
例子3:某在校大学生在微信上被盗聊天记录,当中涉及作风问题,后被传播遭到网络暴力。事件发生后,大学生的母亲出来承认了是自己一时贪玩发的内容,内容被法院宣判与软件注册人无关,大学生名誉得以恢复,同时立案追查盗取聊天记录的人,最终查到是该大学生的一位追求者行为,因为情况恶劣,该名追求者被判刑,而大学生毫发无损。
也就是说,不管网络终端用具上发布了什么内容或聊天记录,法律上是没有办法与人有必然联系的,要合法取证与人的关联性的难度也非常非常大。
QQ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力度大不大?
QQ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属于电子数据证据。至于证据力度,主要取决于聊天内容与涉及到的问题的关联度以及说明问题的程度。越能说明(证明)问题事实的,重要性越强。聊天记录必须保持原状不得修改。
一、证据的价值:
作为证据,最重要的就是能够说明问题,能够印证某一事实的存在性,与客观事件的发生有着必然联系。必须能够反映客观真实性。这其中包括直接证据和旁系证据。直接证据就是不需要其他旁证相关联,直接就可以说明问题、证实事实。旁系证据则需要与相关其他证据并联、串联在一起使用,起到一种辅助证据的作用。如果不能与事实本身相关联,则没有证据价值。
二、《民诉法》规定的证据范围: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如果前任拿转账记录告诈骗,有聊天记录和录音证明是主动自愿给的可以作为不构成诈骗证据吗?
当然可以证明。在自愿的情况下所给转入的资金。如果没有触及违法事情,这不算是诈骗。
和十七岁少女发生关系属于自愿有聊天记录属于自愿QQ有聊天记录属于违法么?
只要你没有强迫对方发生关系,而且双方都是自愿的,还有聊天记录为证,那么就不属于违法。当然作为男生,在发生关系前应该想清楚,是否真的爱这个女生,如果不爱,请别伤害,对彼此都负责任。。
如果前任只有转账记录可以告诈骗吗?如果有聊天记录和录音证明是主动自愿给的可以作为不构成诈骗证据吗?
可以,但是需要看具体细节,能否构成诈骗主要看是否采取了隐瞒欺骗行为。
采纳谢谢
的关联度以及说明问题的程度。越能说明(证明)问题事实的,重要性越强。聊天记录必须保持原状不得修改。一、证据的价值:作为证据,最重要的就是能够说明问题,能够印证某一事实的存在